毅问毅答 | PPP项目“一票否决权”
问题一
PPP项目中为什么要设置“一票否决权”?
一票否决权条款的内容一般是,某一方要求在目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表决时享有“一票否决权”。PPP项目公司中,社会资本方通常处于控股的地位,而政府方仅持有少部分股权,难以影响项目公司的决策。政府方股东追求公众利益最大化,社会资本方股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,为保证PPP项目的公众性和公益性,政府方往往要求对项目公司的重大相关经营和决策事项享有“一票否决权”,即政府方股东代表或董事的“一票否决权”。
一般来讲,对涉及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事项赋予政府方一票否决权,为防止政府方滥用其一票否决权导致项目公司陷入治理僵局,此处涉及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事项不应做扩大化理解。通常为转让、出租、质押经营权或处理、抵押项目设施;停业、歇业计划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;可能造成重大质量、安全责任事故的经营活动,会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;可能导致公司被相关部门作出歇业、停业等严重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;基于具体PPP项目特征而言的其他事项。
问题二
设置“一票否决权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?
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征,在不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,公司章程中可以作出特殊安排,其设置“一票否决权”有效。
1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“一票否决权”
——《公司法》第42条【股东的表决权】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;但是,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——第43条【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】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,除本法有规定的外,由公司章程规定。
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、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,以及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,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
根据《公司法》规定,一般情况下,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表决权应当是同股同权,但并非强制要求。如果公司章程度对股东表决权有特别规定,则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,即可以设置股东的一票否决权。
2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“一票否决权”
——《公司法》第48条【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】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,除本法有规定的外,由公司章程规定。
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董事会决议的表决,实行一人一票。
根据《公司法》规定,董事会表决权,遵循的是一人一票原则。如果允许一票否决,则违反了一人一票的原则。因此董事设置“一票否决权”应当谨慎,可以利用“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可通过”的变通表述,同样能达到“一票否决权”的效果。
表 股东会、董事会“一票否决权”比较
《公司法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中并未出现“除本法有规定的外,由公司章程规定”的字样。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,必须符合法律规定,不允许自由约定,其设置“一票否决权”无效。在此不做详细论述。
问题三
“一票否决权”的设置有哪些表现形式?
“一票否决权”,属于意思自治范畴,因此需要在PPP项目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。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:
表现形式1——某主体直接享有“一票表决权”
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持【多少】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方为有效;但以下事项的表决还需取得【某某】股东的书面同意方能通过”。
表现形式2——某主体间接享有“一票表决权”
“股东会对所议一般事项作出的决定由持【多少】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方为有效;但以下事项的决定由持【多少(大比例)】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方为有效”。
例如,某PPP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政府方(1)30%、社会资本方(N个联合体)共70%,如果该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会表决机制按照《公司法》最低的“三分之二”设计,那么政府方在重大事项上丧失了话语权,因为社会资本方70%大于三分之二(约66.7%)。但是,如果我们在项目公司章程中把“三分之二”改为“四分之三”(75%),政府方股权比例则会影响表决最终结果,即政府方间接享有“一票表决权”。
表现形式3——所有主体都享有“一票表决权”
“下列事项,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”。
“下列事项,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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